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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姓夫婦買屋登記在女兒名下,三年前和女兒口角後竟被轟出家門,母親氣不過,提告要求返還房屋。一審認定贈與,判林妻敗訴;二審採信他們是為了享有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,才借用女兒的名義登記節稅,是真正權利人,改判女兒必須還屋。

母親告訴法官,丈夫除了在公司上班,也兼任學校老師,為了能在上班及上課中間空檔休息,買下公司附近的公寓,並借女兒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,所有權狀由他們夫妻保管,屋子平時供女兒居住。

母親表示,二○一一年九月,她和老公去探視女兒時發生口角,女兒竟報警表示他們侵入住宅;女兒隔日還更換門鎖,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權狀,打算對他們提出告訴,他們決定提告要求返還房屋。

女兒反駁,母親迷信她會剋父,父親早年到日本進修時,將僅四歲的她獨留台灣,交給姑姑及阿姨照顧,長達廿餘年。數年前父母回台定居,認為多年疏忽她而深感羞愧,定期補助她生活費用,另建議她辭掉工作、讀書進修,再出資買屋送她。

女兒拿出存摺影本表示,交屋迄今,土地及房屋稅捐都是她繳納,裝潢設計雖由父親出資,但都是她全權和設計師溝通處理,她才是真正權利人。

一審法官認為,若買房是為了給林上班期間休憩,沒必要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女兒名下,況父母贈屋給子女仍保管所有權狀、持有房屋鑰匙,符合社會常情,判林妻敗訴。

林妻上訴,林也出庭表示,當初他們各有自用住宅,為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借尚未擁房的女兒名字登記節稅;二審法官認為,會關心不動產優惠稅率者才是真正權利人,而該社區發生狀況時,大樓管理員會致電給林姓夫婦而非女兒,改判女兒無所有權。全案仍得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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